營業稅法
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,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。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:
-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。
-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。
- 外國之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,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,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。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,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,為其代理人。
營利事業單位課徵營業稅主要分兩類:
左右尚有資訊
一般營業人 | 小規模營業人 | |
定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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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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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及稅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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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及稅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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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方式 | 計算方式 | |
銷項稅額(銷售金額*稅率) | 稅捐稽徵單位核算寄發繳納 | |
- | 進項稅額(進貨金額*稅率) | |
- | 上期留底稅額 | |
= | 應納稅額 (銷項稅額>進項稅額) | |
留底稅額(進項稅額>銷項稅額) | ||
☆留底稅額皆可延續下期扣抵銷項稅額至公司解散清算或抵消完為止。 | ||
營利事業單位皆需確實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,已確保租稅之權益,以免受罰。 |
舉例說明
說明一
- 銷項稅額:100,000*5% =5,000元
- 進項稅額:50,000*5% =2,500元
- 應納稅額:5,000-2,500=2,500元
說明二
- 銷項稅額:50,000*5% =2,500元
- 進項稅額:100,000*5% =5,000元
- 留底稅額:2,500-5,000=2,500元
→次期可抵